一、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合同构成、合同生效。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1、受益人;
2、保险事故通知;
3、保险金申请;
4、保险金给付;
5、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6、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5)合同解除: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合同内容变更
4、联系方式变更
5、争议处理
7)释义
1、汽车
2、意外伤害
3、毒品
4、精神疾患
5、承运人
6、酒后驾驶
7、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
8、无有效行驶证
9、非处方药
10、净保险费
11、未满期净保险费
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附表二:Ⅲ 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条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一)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凭证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
保险凭证上。
第二条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一)保险金额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所承保的每一类风险都分别设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
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二)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凭证上载明,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时止。
(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在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
下一类或几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 1)自驾(乘)汽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经营客货运业务的汽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 2)汽车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汽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 3)轨道车辆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 4)轮船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 5)飞机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约定的风险,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四)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条款
(1)意外身故给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凭证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2)意外伤残给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Ⅲ 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
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在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在给付时应扣除事故前的伤残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身故和伤残保险金之和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五)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特别条款
本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对于被
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
过 100 元的部分,按 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
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仅以约定范
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凭
证上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六)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患精神疾患;
(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驾驶超载交通工具因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8)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交通工具用于军事用途或者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期间;
(9)以驾驶为职业的被保险人驾驶交通工具期间;
(10)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七)保险金的申请
(1)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除另有约定外,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